外请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扩大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能够顺利
完成,各教学系部在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仍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外请企事业单位工程
技术人员、校外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和知名学者作为学院的兼职教师。为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共同创办一流的高职学院,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
2.年龄要求男教师在60岁以下,女教师在55岁以下。
3.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必须具有保证完成任课任务所需的时间。
(二)各类外请教师的具体条件
外请教师除了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1.理论课程的外请教师的具体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及具备该
课程的任课资格或在本学科有相关的高校教学经历,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或具有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有一定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或对
紧缺人员的专业或公共基础课可适当外请基础扎实、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在读研究生,经过试讲等考核
合格,教学效果好。
2.实验、实训课程的外请指导老师的具体条件:具有相应专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
及以上职称的有相应专业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外请的教学人员实行一学期一聘请的办法,外请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1.各教学系部每学期根据教学安排的需求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系部外请教师计划,填写“外请
教师计划表”一式两份,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复核系、部外请教师计划,由处长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的
“外请教师计划表”一份留教务处备案,一份留系部存档。
3.各教学系部负责外请教师的聘请,对外请教师的资格进行初审,填写“外请教师申请表”,
并将拟聘请的外请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一起报教务处备案。
4.教务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外请教师人选进行聘请资格审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备案,
由教务处办理有关外请手续。
5.各教学系部要严格按学院批准的外请教师计划进行外请教师工作。如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外
请教师,必须补填“外请教师计划表”和“外请教师申请表”,并将拟聘请的外请教师的学历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一起报教务处, 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
备案,由教务处办理有关外请手续。
6.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外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
1.外请教师要认真了解、严格遵守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方面的各项规定,接受我
院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2.外请教师的教学工作是学院整体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应按校内教师要求统一管理,学院教务
处和有关系部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3.系部和教研室要向外请教师明确教学任务、教学要求与教学安排。系部或教研室要指定外请
教师的校内联系人。
4.外请教师要按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系部审批后执行。认
真做好教学各环节的工作, 外请教师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备课、书写教案、认真上课、认真
辅导、认真批改作业、认真对学生进行考核等。填写 《教学日志》、《成绩报告单》、《教学阶段
分析表》等相关教学资料。对没有达到要求的扣减相应的课酬。
5.外请教师的教学效果接受督导处、教务处、系部、学生的综合评议,对评议结果不合格者,
作解聘处理。
6.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校内联系人要经常关心外请教师的授课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有关问
题。遇有全院停课或调课等情况,有关系部或校内联系人应及时通知外请教师。
7.系部要做好本部门外请教师的教学管理和检查工作,全程负责外请教师的教学业务管理,并
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8.学院、系部定期召开外请教师座谈会,征集外请教师对学院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以便
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9.外请教师的考核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学期末接受教学系部、教务处、督导处的综合考核,
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对连续两次聘请且教学效果较好的外请教师,学院可根据需要颁
发客座教师聘书。学院将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1.课酬标准:根据外请教师所完成的教学任务,按外请教师的职称高低计算课酬( 在《外请教
师协议书》中写明),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
2.课酬支付方式:每月由教务处核算当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于次月5日前报学院人事处审核,
院领导审查后报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
3.每学期最后一个月的课酬必须根据完成教学的情况(包括考试成绩等教学资料及时送交)于下
学期开学后一个月给予核发。
1.聘请本院退休教师上课,一般男教师在65岁以下,女教师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其他条件
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05年9月1 0日起执行。
关于录用和聘用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进一步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学院的办学
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应聘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
教育教学工作,团结同志,具有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的奉献精神;
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各类教师的具体条件
录用聘用的各类教师除了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教师的具体条件。
1.理论专任教师的具体条件
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紧缺专业可录用、聘用重点院校中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年龄
原则上男4
5岁以下、女4 0岁以下;4 O岁以上的教师应当具有高级职称,3 O---4 O岁的教师应当具有
中级职称。拟录用的硕士研究生按学院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训、实验指导教师的具体条件
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 O岁以下,3 O岁以上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职称。
3.实验室管理员的具体条件
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 0岁以下。聘用的教师实行一年一聘的办法,聘期满后经考
核合格根据需要可以再续聘。
(一)各系部根据自己的师资队伍情况,于每年11月份之前提出次年拟录用、聘用教师计划,经分
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汇总各系部上报的拟录用、聘用教师的人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三)各系部根据学院下达的计划提出拟录用、聘用具体,人选报人事处(并附拟录用、聘用人的个
人简历、相关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人事处、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对拟录用、聘用的教师进行考核(面试或试讲等)。试讲内
容由系部主任指定某课程内某一章节。
(五)考核后有关系部应当及时将拟录用、聘用的教师考核情况和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
(六)教务处将各系部拟录用、聘用的教师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政
审,由人事处将拟录用情况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本办法自2005年9月8日起执行。